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关于全面推行证券公司法人代理开户业务的通知
(上证中登[2000]字第008号)
各上证所会员证券公司:
根据上级有关精神,上海证券交易所决定改革现有证券开户代理体制,推行会员证券公司代理制,现将具体操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 凡属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的证券公司接本通知后即可以法人名义向本公司提出开办代理开户业务申请,经本公司审核批准并与本公司签定《证券帐户开户协议书》(详见附件)后,可根据本公司书面通知授权其所属证券营业部开办证券开户代理业务。
二、 申请开户代理业务,证券公司应提交以下材料:
1、代理开户申请书;
2、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开户代理协议书》;
3、申请人内部网络适用性说明。
三、 证券公司代理开户的范围是: 个人证券帐户 基金帐户 一般社会法人机构帐户
四、 证券公司代理开户实行集中配号方式。各开户代理机构汇总其开户营业部的开户申请人资料后,按规定格式通过本公司参与人远程操作平台(PROP)传送至本公司,本公司集中配号后将数据返回开户代理机构,投资者第三天到开户网点领取证券帐户卡。 证券公司接受客户开户申请前,应先与之建立指定交易协议关系。
五、 代理机构应严格执行统一的收费标准。
向开户申请人收取的开户费标准如下: 个人证券帐户每户40元; 基金帐户每户5元; 一般社会法人机构帐户每户400元
代理机构可在向开户申请人收取的开户费用中按以下金额提取代理手续费: 个人证券帐户每户10元;
一般社会法人机构帐户每户50元;
基金帐户每户5元; 证券公司代收取的开户费扣除代理手续费后的部份由本公司在与该代理机构证券交易交收时扣划。 六、证券公司代理开户必须做到以下几点:(1)按本公司规定格式印制投资者证券名册登记表;(2)以法人为单位向本公司书面申请领取空白帐户卡;(3)必须使用本公司统一印制的证券帐户卡,所盖章必须是各代理机构的证券帐户开户专用章;(4)各开户代理点须指定专人负责管理空白证券帐户卡及证券名册登记表,妥善保管并做好表外科目帐。
附件一:证券帐户开户协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