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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汕头市地方税务局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质疑约谈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八条 纳税义务人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纳税事务的应当出具由纳税义务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
  第九条 确认被约谈人的身份和询问被约谈人的纳税情况。确认被约谈人的身份,询问其姓名、年龄、工作单位、职务等基本情况,可以要求被约谈人出示护照、通行证、返乡证等证明其身份的证件;询问被约谈人的纳税情况,包括询问其境内收入金额、纳税情况、境外所任职务,境外所在国收入标准、同行业收入标准、支付的境内外各类保险费、个人所得税是否由雇主负担等情况。
  第十条 在约谈环节,主管税务机关应向纳税人或者其代理人做如下政策讲解,并提出税务机关认为其申报中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中关于税收管辖原则,和对外籍人员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规定;
  (二)外籍人员应当承担的纳税义务;
  (三)我国与相关国家和地区间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安排)中境外税额扣除等有关条款规定;
  (四)纳税人的申报中存在的本办法第五条所列的情形;
  (五)纳税人如果不真实履行纳税义务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向对方国家(地区)税务主管当局通报其在中国履行纳税义务的情况,对有欠税行为的,将根据有关规定通知公安机关阻止出境。
  第十一条 根据约谈的情况,发出《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表》,并要求其根据实际情况在15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重新申报个人收入。
  第十二条 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提交的《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表》后,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再次进行审核,确定没有明显问题的,据以征收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拒不进行修正申报,或通过审核发现其提交的修正《个人所得税申报表》仍然存在问题的,可以继续对其进行约谈。如果经过多次约谈仍然存在申报收入偏低等情况的,根据有关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可做如下处理:
  (一)向其发出《核定征税通知书》,实施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转入情报交换程序,提请进行情报交换;
  (三)对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在出境前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没有提供担保的,可以按规定启动阻止出境程序。
  第十三条 对纳税人采用核定方法征税的,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其他有效方法查实其真实收入额而纳税人又没按规定对其真正的收入进行申报时,可以书面方式通知纳税人重新修正申报。纳税人拒不进行修正申报或修正申报中仍然存在虚假的,主管税务机关应重新发出《核定征税通知书》,以查实证据表明的收入额补税,并据此核定以后月份的工资、薪金收入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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