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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汕头市地方税务局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质疑约谈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是指各区(县)局、市局直属各单位。

第二章 约谈对象的确定

  第五条 纳税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将其确定为约谈对象,并向其发出《税收约谈通知书》:
  (一)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申报不实的;
  (二)申报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等应税收入明显偏低,又不能提供本办法所列有效证明的;
  (三)申报收入不完整,纳税人兼有中国境内外的收入,而仅就境内收入申报纳税或兼有中国境内两处及以上所得而仅就其中一处所得申报纳税的;
  (四)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或董事长、董事,同时担任企业直接管理职务,或者名义上不担任企业的直接管理职务,但实际上从事企业日常管理工作,而仅以董事费名义或分红形式取得收入,不申报工资薪金所得的;
  (五)年平均工资负增长或增长率低于任职企业整体平均增长水平的;
  (六)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认定需要提出质疑的其他情况。
  第六条 质疑约谈的依据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交给税务机关的纳税申报表、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及其他有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也可以从“大集中”系统中记录的纳税人的历史申报数据中进行抽样及筛选。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参照有关国家和地区外籍人员薪酬标准的有关数据,确定质疑约谈开展的对象以及该对象申报收入应提高的幅度。

第三章 质疑约谈的程序和内容

  第七条 在发出《税收约谈通知书》之后,实施约谈之前,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要求约谈对象在30天之内报送以下资料:
  (一)境内机构或中国境外雇主支付工资薪金的原始凭证,包括银行入帐单等;
  (二)外籍人员向境外税务部门报送的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三)外国公认会计师行出具的工资薪金收入证明;
  (四)扣缴义务人与外籍人员签订的工作合同;
  (五)境外机构对派遣到我国任职工作的有关薪酬和福利的规定;
  (六)外籍人员在华居住时间和工作时间的有效证明;
  (七)主管税务机关认为还需要提供的其他收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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