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
(汕地税发[2007]240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中心):
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粤国税发[2007]204号)的规定,经与市国税局协商,自2008年1月1日起(税款所属期)我市农林牧渔业企业应税所得率为3%,建筑安装业企业应税所得率调整为8%,娱乐业企业应税所得率调整为25%,其他行业不变,请遵照执行。
附件:应税所得率表
汕头市地方税务局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应税所得率表
行业
| 08年起执行应税所得率(%)
|
农林牧渔
| 3
|
制造业(工业)
| 7
|
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 专卖店、商场
| 10
|
其他
| 7
|
交通运输
| 10
|
建筑业(建安)
| 8
|
饮食业
| 10
|
娱乐业
| 25
|
服务业
| 10
|
事务所
| 20
|
修理(配)、模具、加工
| 10
|
其他行业
| 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