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省国税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减免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珠国税发〔2006〕93号)
稽查局,各区(分)局,市局机关各单位:
现将省国税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减免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国税发[2006]110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执行。
一、各区(分)局按文件“附件”一至六表的适用范围和规定填列,并要求进行管理,市局将把此项列入考核项目。
二、各区(分)局应在每年6月10日前按文件第八项(三)款的要求把统计表和总结上报市局所得税科。
三、以前文件与本办法规定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1.《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减免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略)
2.《备案类减免税报备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