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对我市自主创新型企业税收服务工作的通知
(珠国税发[2006]161号)
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各区(分)局:
为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提高自主创新生能力 提升产业竞争力的实施意见》(珠字[2006]8号)精神,做好对我市自主创新企业的税收管理与服务,市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制定以下措施,请各区(分)局贯彻执行:
一、税务机关对自主创新型企业实施配套服务的对象,是指被市政府或相关主管部门确认为自主创新型的企业或单位。
二、各区(分)局成立自主创新型企业服务工作小组,专门负责协调处理本单位的自主创新型企业服务工作。同时,指定联络员负责为自主创新型企业其提供相关业务的咨询、指导、协调等全方位、全过程跟踪服务。
三、简化办税流程
(一)新办自主创新型企业办理税务登记,当场办理完毕。
(二)自主创新型企业申请核准或审批的涉税事项,由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办受理,严格按照办税服务承诺时限办结。
四、简化政策性税收优惠的审批
除国家、省规定的必须由市级及以上税务机关审批的事项外,其他各项审批事项的审批权限均下放给各基层税务机关直接受理,区(分)局审批。
(一)国税部门对自主创新型企业的软件产品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部分即征即退的工作,实行按月办理退税,年终结算的办法。资料齐全的,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退税手续。
(二)对总机构不在珠海的自主创新型软件企业(即分支机构),给予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手续,供应增值税专用发票,鼓励以珠海机构的名义销售软件产品。
(三)为最大限度减少软件企业在申报省级“双软”认证期间对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的影响,软件产品可以通过我市“双软”认证机构认定之日起先予办理增值税超税负部分即征即退,但该软件产品最终未通过省级认定机构认定的,所退的税款应予追补。
(四)对新认定的软件企业按B类以上企业进行税务管理,在专用发票供应、出口退税、纳税检查等方面享受便利条件。
(五)市国税局取消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的审批,企业可在取得有关单位的资格认定证明后,在第一次预申报时,按规定要求提供有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企业减免税报备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