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物价局关于对下岗职工再就业和民营企业安置下岗职工收费实行减免政策的通知
(沈价发[1998]91号)
区、县(市)物价局、劳动局,各级各类职业介绍机构:
为促进民营经济发展,鼓励民营企业安置下岗职工,实施再就业工程。经研究决定,在企业制度改革进程中,从国有、集体企业剥离的下岗职工再就业和民营企业安置下岗职工收费实行减免政策。现就减免收费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 下岗职工凭《沈阳市富余职工就业优惠证》、 《沈阳市下岗职工证》到我市各级各类职业介绍机构求职,免收求职登记入库手续费和介绍工作服务费。
二、各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举办的各类职工培训班,对要求培训的下岗职工凭《沈阳市富余职工就业优惠证》、《沈阳市下岗职工证》免收上岗培训费;举办的各种专场用工洽谈会,凭《沈阳市富余职工就业优惠证》、《沈阳市下岗职工证》免收门票费。
三、民营企业到各级各类职业介绍机构招收下岗职工,经介绍推荐成功的,按沈价发(1996)92号文件规定标准,减半收取推荐介绍服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