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物价局关于调整环卫有偿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沈价发[1998]118号)
市城建局:
你局《关于调整环境卫生有偿服务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为促进环境卫生事业发展,提高城市环境卫生质量,逐步减少环卫部门的亏损,经研究,决定对我市环境卫生有偿服务收费标准调整如下:
1、垃圾装卸托运处理费,由日产十公斤垃圾, 月收费11. 5元调整为18元(含装车费)。 日产十五公斤以内的(不含十五公斤),按十公斤计收。日产十五公斤至二十五公斤(不含二十五公斤)按二十公斤计收,以此类推;
2、医疗废弃物收运处理费,由每公斤0.46元调整为1元;
3、停车场(处)、电、汽车始末站等环境卫生区域内,崐委托环卫部门清扫的,由每平方米月收代扫费0. 3元调整为0.6元;市场、摊区等环境卫生区域内, 委托环卫部门代扫的,由每平方米日收代扫费0.1元调整为0.2元( 含垃圾装卸托运处理费);
4、因拆迁、建筑施工、运输散、流物质污染街路的,委托环卫部门代扫的,每延长米或每平方米,由日收代扫费0.3元调整为0.5元;
5、单位使用公厕的,由每人每月收费2元调整为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