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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国家税务局办公室关于重新印发《珠海市企业所得税带征率、预征率表》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

珠海市国家税务局办公室关于重新印发《珠海市企业所得税带征率、预征率表》有关问题的通知
(珠国税函[2005]58号 2005年6月1日)


稽查局,各区(分)局,市局机关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根据省国税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的意见》(粤国税发[2005]7号)的要求,经研究,市局对企业所得税带征率、预征率作调整,现将调整后的《珠海市企业所得税带征率、预征率表》印发给你们,原《关于珠海市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办法的通知》(珠国税发[2002]341号)中附件1:“珠海市企业所得税带征率表”同时废止。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珠海市企业所得税带征率预征率表

经  营  行  业

带征率(%)

一、    商品销售

其中:成衣、鞋、家私

1.2

2

二、    生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其中:修理、修配机动车,机电家电,灯箱招牌制作

1.5

5

三、    交通运输业

其中:客运、装卸搬运

3.3(预征率)

1.5

四、建筑业(包括:围海造田、造地、水利工程、企业单位或个人承包林业部门的开荒、开山植树造林业务)

2

五、文化、体育业、医疗、幼儿园、养老服务

 

1

六、娱乐业

其中:电子游戏厅

5

6

七、转让无形资产

2

八、销售不动产

2.25

(预征率)

九、服务业

其中:照相、有机冲晒

   美容、发廊

2.5

3

5

十、律师、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等各类咨询、评估、服务事所

5

十一、房产租赁

2.5

十二、其他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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