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国家税务局办公室关于重新印发《珠海市企业所得税带征率、预征率表》有关问题的通知
(珠国税函[2005]58号 2005年6月1日)
稽查局,各区(分)局,市局机关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根据省国税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的意见》(粤国税发[2005]7号)的要求,经研究,市局对企业所得税带征率、预征率作调整,现将调整后的《珠海市企业所得税带征率、预征率表》印发给你们,原《关于珠海市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办法的通知》(珠国税发[2002]341号)中附件1:“珠海市企业所得税带征率表”同时废止。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珠海市企业所得税带征率预征率表
经 营 行 业
| 带征率(%)
|
一、 商品销售
其中:成衣、鞋、家私
| 1.2
2
|
二、 生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其中:修理、修配机动车,机电家电,灯箱招牌制作
| 1.5
5
|
三、 交通运输业
其中:客运、装卸搬运
| 3.3(预征率)
1.5
|
四、建筑业(包括:围海造田、造地、水利工程、企业单位或个人承包林业部门的开荒、开山植树造林业务)
| 2
|
五、文化、体育业、医疗、幼儿园、养老服务
| 1
|
六、娱乐业
其中:电子游戏厅
| 5
6
|
七、转让无形资产
| 2
|
八、销售不动产
| 2.25
(预征率)
|
九、服务业
其中:照相、有机冲晒
美容、发廊
| 2.5
3
5
|
十、律师、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等各类咨询、评估、服务事所
| 5
|
十一、房产租赁
| 2.5
|
十二、其他
| 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