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室一厅以下的住户:每户200元;
二室及二室一厅的住户:每户260元;
二室二厅及三室一厅的住户:每户320元;
三室二厅及四室以上的住户:每户380元;
此项费用是指住户因室内装修而产生的,并需由物业管理单位外运的建筑垃圾清运费。此项费用可在住户进住时预收,如果住户不装修或装修垃圾不需要物业管理单位外运的,在进住一年时,退回原住户。
(五) 邮籍管理服务费:每月每户0.50元。物业管理单位对于己设置邮箱并由物业管理单位管理的,收取此项费用。
(六) 化粪池清掏清运费:
普通住宅、办公和商业用房:每年每平方米建筑面积0.10元。单位产权和按房改政策向个人出售的房屋,由产权单位或售房单位交纳;个人购买的商品房由个人支付。 饮食服务行业用房:每年每平方米建筑面积0.50元。由房屋使用人交纳。 化粪池清掏清运费,每年交费一次。
(七) 安全服务费。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在全市深入开展群众性安全创建活动的意见》的要求,对于没能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在“创安”活动中需雇用保安巡逻人员的,可对住户或小区内的单位收取安全服务费,收费标准为每月每户2元。 收费单位收费前要到区、县(市)物价部门办理《经营性收费许可证》。
(八)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范围内的闲置物业房屋,须分摊物业管理费用,由该物业产权人(房产开发商)、使用人接住(用)房收费标准的50%交纳。
第十条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行为规范。
(一) 经物价部门核定的或由物业管理单位与小区管理委员会或产权人、使用人协商 议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收费办法应当在物业管理合同中约定。
(二)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收费项目、标准及收费办法,应在经营场所或收费地点公布并悬挂市物价部门监制的收费价目表。并应每半年以书面形式向住(用)户公布物业管理收支帐目情况,接受小区管理委员会(业主管理委员会)和产权人、使用人的监督查询。不明码标价者处以罚款。
(三) 未经物价部门批准,物业管理单位不得代其他单位对住(用)户收取任何费用,不得以任何名目对住(用)户收取管理基金、抵押金、保证金或其他费用。
(四)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按月或按季收取。产权人、使用人和住户应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向物业管理单位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对不按规定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物业管理单位有权按照规定要求追偿,并按每天3‰加收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