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高级住宅、公寓、别墅、写字楼、综合楼、商厦(商业中心)、酒店以及工业厂房、仓库等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根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设施功能和费用支出实际情况,经与小区管理委员会(业主管理委员会)协商后,向市物价局申报收费标准,市物价局在征求市房产管理局意见后,核定具体收费标准。
(五) 凡经国家建设部验收,取得全国城市物业管理优秀示范住宅小区、优秀住宅小区(大厦、工业村),可以适当提高物业管理收费标准。具体提高幅度由市物价局征求市房产管理局意见后制定。
(六) 凡属适应物业产权人、使用人个别需要,提供专项有偿服务项目的收费,由物业管理单位与小区管理委员会(业主管理委员会)或产权人、使用人代表协商议定,并将收费标准和各项费用预算,报市物价局备案。
(七)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应遵循合理公开的原则,鼓励物业管理单位开展正当的收费(价格)竞争,禁止收费(价格)垄断和牟取暴利行为。
第八条 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费用构成如下:
(一) 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
(二) 保安费;
(三) 绿化管理费;
(四) 保洁卫生费;
(五) 办公费;
(六) 物业管理单位固定资产折旧费;
(七) 公共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修及保养费;
(八) 服务项目的物资消耗补偿费。
第九条 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
(一) 管理服务收费标准:
一室一厅以下的住户:每月每户9元;
二室及二室一厅的住户:每月每户10元;
二室二厅及三室一厅的住户:每月每户11元;
三室二厅及四室一厅的住户;每月每户12元;
四室二厅以上的住户:每月每户13元。
上述收费中含袋装垃圾费和卫生费。
(二) 住宅小区内的办公、商业用户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应高于同类住宅的收费标准。办公用户: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0.25元;商业用房: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0.35元。
(三) 物业管理服务项目费用支出参考分配比例为:工资及福利费为29%;保安费为16%;保洁卫生费为19%;绿化费、办公费各为7%;公共设施维护费为15%;固定资产折旧费为4%;其它费用为3%。
(四) 装修房屋垃圾清运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