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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物价局关于统一市区居民卫生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沈阳市物价局关于统一市区居民卫生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沈价发[1995]46号)


各区人民政府:
  为加强市区环境卫生收费管理,改变市区居民卫生费收费不合理、收费标准不统一的混乱状况,根据辽宁省物价局、财政厅辽价发[1992]197号《关于转发和发布中央、省两级管理的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精神,对市区卫生费收费标准规定如下:
  一、凡居民小区已开展物业管理并收取物业管理费的,均不准再收取居民卫生费(保洁费),小区内的环境和楼道卫生应由物业管理部门组织专人打扫、保洁,没有开展物业管理的居民区,每户居民每月应向居委会缴纳卫生费1.00元,居委会可按季收取并组织专人打扫,确保居民区、院内和楼道的清洁。不打扫的不准收费。
  二、各收费单位要按规定到所属区物价部门办理《辽宁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和《收费员资格证》,并使用统一规定的收费票据。要亮证、凭票收费。对无证收费或超规定标准收费的一律视为乱收费,被收费的居民有权拒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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