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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我市小型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

汕头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我市小型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
(汕国税发〔2006〕37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市局直属税务分局:
  根据近几年来我市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数据反映,目前在我市外商投资亏损企业中,年销售(营业)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占六成多。这些企业除一小部分属开办初期正常亏损外,大部分是长期亏损或累计亏损,有的还出现申报销售(营业)收入与生产经营规模不相匹配和成本、费用核算不实等问题。这部分小型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涉外企业)的亏损严重地影响了我市涉外企业盈亏面。因此,为了加强我市小型涉外企业的所得税征管,针对小型涉外企业经营规模与申报收入不匹配、财务管理不健全、核算不实、长亏不倒、征管不到位等突出问题,各单位应采取切实措施,加强日常征管,提高企业纳税意识,堵塞管理漏洞,规范企业依法经营,把降低涉外企业亏损面,作为今年涉外税收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要按照省局粤国税函〔2006〕69号文提出今年降低涉外企业亏损面的工作要求,高度重视,结合实际,认真研究,狠抓落实。
  一、全面开展小型涉外企业专项清理。
  各单位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合理安排,开展对2005年销售(营业)收入在100万元以下(户数少的单位可适当扩大到300万元以下)的小型涉外企业逐户进行调查核实和全面清理,重点摸清企业年度财务状况、财务管理情况、建章建制情况,并将清理情况填列《涉外小型企业基本情况调查表》(附件一)上报市局(国际税务管理科)。在调查、清理工作中,既要敦促企业规范财务管理,发现有偷税嫌疑的要及时实施检查,依法处理,又要扭转对小型企业征管关注不够的现象,认真查找目前管理上存在的薄弱环节和政策执行偏差,纠正少管、失管状况,切实加强对小型涉外企业所得税管理。此项工作要求在3月底前完成,市局将对各单位的清理情况进行抽查。
  二、严格贯彻政策,实行分类管理。
  各单位要根据企业的经营实际情况,实事求是,区别情况,实行分类管理。对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收入、成本和费用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企业,要严格按照税法规定,实行核定利润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为保证此项工作积极、稳妥、有效的进行,要求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四方面的工作要求:
  第一,政策要求。各单位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对确实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收入、成本和费用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企业实行核定利润率征收方式,不能图简易、直接而随意扩大实行范围。同时,核定利润率要严格参照市局行业核定利润率参考值,并在参考值幅度内逐户查实,核定征收。市局行业核定利润率参考值如下:

  行业     核定利润率(%)
  工业       7-20
  商业       7-20
  加工修理业    10-20
  交通运输业    10-20
  建筑安装业    10-20
  房地产开发业   15-20
  饮食、服务业   10-25
  娱乐业      30-40
  其他行业     20-30

  实行核定利润率征收方式的,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利润率
  或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总额/(1-利润率)]*利润率
  原实行且这次清理仍保留核定利润率征收方式的企业,从2006年一季度起按调整后的行业核定利润率进行核定,原汕国税发〔1996〕163号文《关于对部分外商投资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自新文件下发之日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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