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积极稳妥地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四部分内容不是孤立的,而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既是对各工作岗位进行权力的分解和制约、又是各办事环节的有效衔接,既是从源头上减少自由裁量的空间,又是切实解决执法随意性的问题。因此,在推行过程中必须总体规划、统筹兼顾、协调发展、稳步推进。要对总局《范本》及《两个办法》的内容进行认真学习研究,制定出既符合总局规定,又符合实际的岗位职责、工作规程、考核评议和过错追究办法,要将岗位、人员、机构、规程、职责等固化,还要设定考核内容、追究标准、扣分分值等。在实施过程中,四部分内容既要相互支持、相互补充,全面推进,又要明确区分不同阶段推行的重点,相互进行必要的调整。
(四)以人为本,把握考核与追究的原则和尺度。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是税务行政管理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建立以税收执法责任制为核心的考核与责任追究管理机制是一项基础性的关键措施,是依法治税工作的重要载体。实行考核评议、过错追究的目的就是要通过内部约束,有效监督和规范税收执法行为,促使税务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提高税收执法效率。执法责任追究是一种对过错人员的内部处理方式,所以追究应当是对执法人员由于错误行使职权或与行使行政职权有紧密联系的行为,过错责任追究是直接影响到过错责任人的切身利益的行政行为,因此,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一方面,要明确区分执法过错与一般的工作失误,对过错责任人要坚持教育与惩处相结合,要从教育出发,既不能有责不究,放纵自流,也不能为追究而追究,想方设法加重责任。另一方面,把税收执法工作具体落实到每一位税务执法人员,进一步激发执法人员的工作学习的主动性,要大力表彰依法行政、严格管理的执法人员,营造崇尚法制的良好氛围。
(五)建立税收执法信息反馈及重要事项报告制度。各征收单位业务管理部门、稽查部门应将日常管理和税务稽查中发现的执法过错线索,以书面形式列明责任人及责任人所属单位、执法过错行为的基本情况,并自发现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交同级政策法规部门。政策法规部门应针对执法过错线索,采取专案执法检查等形式进行调查、核实。各单位在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工作中发现的重要情况及有关问题,要及时报告市局税收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政策法规科)。
(六)建立督办检查制度。市局将对各单位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工作的情况进行督办检查,及时掌握有关情况。对推行较好的单位给予表扬,对不积极开展此项工作的单位要给予督促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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