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重新明确发票专用章刻制管理的通知
(汕国税函〔2006〕217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发票专用章的管理,防范社会不法分子利用发票专用章进行违法活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省局有关发票专用章管理的规定和我市的实际,现将有关问题重新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发票专用章刻制要坚持“合法、合规、公平”的原则。要继续贯彻执行广东省国税局和广东省公安厅联合下发的粤国税发〔1996〕333号文、汕头市国税局和汕头市公安局联合下发的汕国税发〔1996〕203号文的精神;除了原市区定点的汕头市刻印厂及汕头市原子印章公司继续承刻印章外,今后,凡经区(县)以上公安部门批准,具备刻制印章资质的企业,且经区(县)以上税务部门确认刻制印章质量合格的,均可承接刻制发票专用章任务。
二、发票专用章的式样规格仍按粤国税发〔1996〕333号的规定办理。凡需刻制发票专用章的纳税人必须持《税务登记证》和《营业执照》副本、区(县)以上公安机关准刻证明、国税机关准刻发票专用章证明,方能刻制。否则,属违规刻制。
三、认真建立发票专用章刻制登记、比销、备案制度。各区(县)要指定一名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发票专用章准刻证明的管理,建立准刻证明的发放登记、比销、跟踪管理制度(准刻证明由区(县)自行制作)。纳税人刻制的发票专用章须在首次购票时,将印模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在各发票受理窗口,建立纳税人使用印章登记、留存印模备案制度。对发现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专用章,各级税务机关一律不予认可和抵扣税款,并责成重新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