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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税源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6.注销户、非正常户及申报停歇业户但仍发生生产经营行为的;
  7.未按规定设置帐簿、记帐凭证及有关资料的;
  8.未按规定开具、取得、使用、保管发票的;
  9.可能造成税款偷逃的其他情形。
  税源管理股接到税收管理员的书面报告后,应立即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核实或检查,情况属实的,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如发现纳税人存在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以及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的,应提出工作建议,并移交稽查部门处理。小规模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及时调查核实后重新填制《纳税人基本情况综合调查表》(个体“双定”户填制《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表》),并同步修改监控平台有关信息。
  (三)税源巡查方法
  税源巡查应区别以下两种情况进行。
  1.税收管理员在日常税源巡查中对纳税人进行信息采集、税务约谈、实地调查等需出具调查核实意见(或约谈记录),以及参与实施税收保全或实施强制执行措施、送达税务文书等有关工作时,应由税源管理股或税源管理小组协调两人或两人以上进行。
  2.税收管理员按税源巡查计划,对纳税人开展税法宣传、纳税辅导、户籍管理、催报催缴,以及了解纳税人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发票使用、建帐建制等一般性情况时,可单独一人进行。
  税源巡查工作应与纳税服务工作相结合,税收管理员巡查的同时要开展税收宣传和纳税辅导。
  四、全面开展纳税评估
  (一)税收管理员应于纳税申报期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按照由重点监控对象到一般管理对象的先后次序,对纳税人报送的月份(季度、年度)各类纳税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初步对纳税人纳税申报情况的真实性和合理性做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筛选纳税异常的纳税人名单,并进行纳税质询,经纳税质询仍不能排除疑点或发现新疑点的,提交税源管理股研究解决。
  (二)税源管理股应根据各项评估指标及其预警值,参照所辖税源的规模、行业特点、经营情况、信用等级等因素,并结合日常征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疑点或薄弱环节,以及税收管理员提交的异常对象,定期进行分析对比,筛选确定评估对象,并组织人员实施纳税评估。
  (三)各区、县局应按照纳税评估指标及评估预警值,采用人机结合方式,针对本单位征管的薄弱行业、重点企业,按月(季)确定专项评估对象,并将上级下达及本级确定的纳税评估对象下达税务分局或税源管理股进行评估。
  五、建立税收管理员工作月历及税收管理员工作底稿
  税收管理员开展日常税源管理工作应在税源管理股的统一部署下进行。市局建立税收管理员工作月历制度,税收管理员每月及相关月份的常规工作按《税收管理员工作月历》(附件2,汕国税发〔2005〕131号附件5不再执行)内容开展,各主管税务机关可在此基础上对工作月历内容作进一步细化;税收管理员进行税源巡查,下户调查核实,要认真做好记录,并形成《税收管理员工作底稿》(附件3),工作底稿按月整理归集。税收管理员应根据税源巡查工作记录、分管责任片区的税源管理监控情况及征管质量状况,认真做好税源分析,分别于每年1月编写上年度下半年及全年税源分析报告,7月编写本年度上半年税源分析报告。税收管理员工作底稿和税源分析报告作为考核税收管理员工作情况依据,按年度征管资料归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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