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重点管理类。对重点税源大户、列入特别监控类之外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及具有一定生产经营规模的自行申报小规模纳税人等,列入重点管理类进行管理。
3.一般管理类。对列入特别监控类和重点管理类以外的其余自行申报纳税人,以及发票用量较大的个体“双定”户,列为一般管理类进行管理。
4.个体“双定”类。除列为一般管理类之外的个体“双定”业户。
税源巡查周期是指在正常情况下税收管理员在一个周期内至少应该下户巡查的次数,不包括其他阶段性、临时性发生的调查核实等工作。各税收管理员管辖纳税人具体类别的划分,以及税源巡查周期(如按月、季、半年等)的确定,由各主管税务机关税源管理部门按照上述基本原则,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在税收管理员力所能及情况下进行研究制定,并于每年12月底前根据本年度税源巡查计划实施及管属纳税人变化情况,重新研究、调整、制定下一年度的巡查计划。
税源管理股税源巡查计划制定后,应制作《税源巡查计划表》(附件1)下达各税收管理员执行,并报区、县局征管部门备案。税收管理员应根据税源巡查计划,并结合阶段性工作、日常其他工作以及上级布置的临时性工作,统筹安排、积极主动实施税源巡查工作。对因阶段性、临时性工作繁重无法按计划巡查的,税收管理员应事先向税源管理股负责人报告,调整相关巡查计划,经税源管理股批准后,报区、县局征管部门备案,并在事后按调整内容及时落实巡查工作。
(二)税源巡查的主要内容及要求
一是户籍巡查;通过对所辖纳税人开业、变更、停歇业、认定为非正常户及注销等情况实施监控,及时掌握纳税人户数和基本情况。
二是生产经营基本情况巡查;及时掌握所辖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基本情况,以及分析税源变化的趋势。
三是涉税违法违规处理结果巡查;对纳税人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四是发票管理巡查;对纳税人普通发票的使用情况,包括发票的取得、开具、保管、缴销等环节,按市局《关于加强普通发票管理的通知》(汕国税发〔2005〕55号)第三点“加强发票的日常管理”进行核查,及时发现问题。
五是建帐建制巡查;对纳税人设置帐簿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六是开展税收宣传和纳税辅导;
七是其他临时性工作,包括上级布置、日常征管过程中临时发生需进行调查核实工作,以及零申报纳税人、当期欠缴税款纳税人的调查核实等。
税收管理员在税源巡查中,发现以下问题的,必须在2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告税源管理股,并提出有关工作意见和建议。
1.发现有漏征漏管纳税人的;
2.重点行业、重点税源发生或将要发生变化,可能给税源带来重大影响的;
3.发现纳税人经营规模较大,所取得的收入与纳税申报明显不符的;
4.经初步纳税评估发现申报不实或税收定额不合理的;
5.未达到起征点的纳税人经营情况出现变化,达到起征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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