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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税源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一是认真做好税务登记基础信息录入校对工作。对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户要及时做好有关基础登记信息的录入、修改、校验工作,确保纳税人基础登记信息的准确性,把好源头监控。二是建立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调查核实制度。各主管税务机关对设立登记纳税人,应落实税收管理员对其生产经营基本情况进行实地调查核实,逐户填写《纳税人基本情况综合调查表》(个体“双定”户填写《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表》,国税函〔2006〕1199号附件1,汕国税函〔2007〕14号转发);同时,应按照市局《关于印发〈税收管理员制度贯彻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汕国税发〔2005〕131号)要求,及时跟进、掌握、记录纳税人生产经营基本情况及变动情况;对面上已纳入税务管理的小规模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基本情况,如原未按上述要求落实调查核实工作的,应组织人员进行补课。为达到信息共享、加强监控目的,市局已将小规模纳税人监控软件(包括基本情况录入、“双定”业户电脑评税、自行申报户税务监控额计算等)纳入我市数据分析监控平台的开发范围,开发工作目前正在加紧进行。市局小规模纳税人监控平台开发后,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将所辖小规模纳税人调查核实后的生产经营基本情况有关信息录入监控平台,为定额核定(调整)及跟踪监控、纳税评估奠定基础。三是认真落实户籍管理责任片区和责任人,加强日常巡查和经济户口清理,及时发现责任片区内漏征漏管户并及时纳入正常税务管理,减少漏征漏管。四是加强停复业和非正常户管理。掌握并监督纳税人停复业登记、非正常户认定情况,按期上报需对外公布税务登记证件失效的非正常户名单;发现非正常户恢复生产经营要及时按规定进行查处。五是认真落实工商登记信息交换制度,建立登记信息反馈制度。对当月与工商部门交换的登记信息,应落实所在责任片区责任人,跟踪敦促其按期办理税务登记,并按市局《关于切实落实工商登记信息和税务登记信息交换与共享有关工作的通知》(汕国税函〔2007〕100号)要求,将未落实登记的信息及原因按期反馈市局(征管科)。
  三、加强税源动态跟踪管理、建立税源巡查制度
  税源管理股要根据本地区管辖税源的规模与分布、行业特点,抓住管理中的薄弱环节、管理漏洞和关键因素,结合自身征管力量,科学合理的制定相应的税源巡查计划,进一步强化税源管理,及时掌握税源动态,减少税收流失,不断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
  (一)税源巡查计划的制定
  税源巡查计划,由税源管理股根据每个税收管理员管辖户数、规模及特点,会同税收管理员统一进行研究制定,并落实税收管理员实行分类周期性巡查监管。税源巡查计划,一般可按特别监控类、重点管理类、一般管理类及个体“双定”类予以划分、制定。
  1.特别监控类。对在日常税务管理中容易出现管理漏洞和问题的行业及特殊企业,如农副产品收购行业、废旧物资收购行业及其他大量使用"四小票"(运输发票、废旧物资发票、农副产品收购票以及海关代征凭证)抵扣的纳税人,零申报及明显税负偏低企业,辅导期商贸企业等,列入特别监控类企业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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