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
(汕国税函〔2007〕384号 2007年12月20日)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函〔2007〕60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单位要认真按照《通知》精神,严格按照规范、统一、简并纳税人涉税资料的原则和优化流程、资料共享的要求,对由本级明确要求纳税人报送的涉税资料进行认真清理。
二、市局在省局及本级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的涉税资料后,将对《岗责体系》和《征管业务流程表》作相应修改。
三、市局清理工作安排
(一)清理范围和要求
清理范围为市局法规科、流转税科、所得税科、征管科、进出口税收管理科、国际税务管理科、票证中心等7个科室。除税务总局和省局明确保留的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各项涉税资料外,对由市局一级明确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各项涉税资料,由上述各业务科室进行清理,对取消的办税业务,填写《取消的办税业务表》(附件4);对不再要求纳税人提供的涉税资料,填写《减少的涉税资料表》(附件6);对保留的办税业务,填写《保留的办税业务表》(附件8),同时汇总填写《涉税资料清理统计表》(附件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