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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7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第四条。
  7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及进行税源调查的的通知》(国税发〔1994〕265号)第一条。
  7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化肥实行综合平均销售价格后税收、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6〕663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
  7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直属企业财务管理的通知》(国税函发〔1996〕664号)第二条(三)“关于财产损失和投资损失审批问题。企业发生的财产损失和投资损失,报经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后可列入企业的当期损益”。
  74.《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有关事项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国税发〔2003〕36号)中的《暂行办法》第二条:(一)3(1)“《税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选用直线法以外的折旧方法计提折旧,经申请,层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一)5(2);(二)1(2);(二)2(1);(三)2(5);(三)2(6);(三)3(2);(三)3(3);(三)4(1);(三)4(2);(三)5(2);(三)5(4)。(汕国税发〔2003〕197号转发)
  75.《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税收函调规定〉的通知》(粤国税发〔1995〕101号)省局补充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总局发文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
  76.《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专用税票电子信息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函〔2004〕18号)省局补充意见;总局发文第一条、第二条(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2003年8月1日以前开具的”;(二)“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尚未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稽核系统监控范围的”。(汕国税函〔2004〕27号转发)
  77.《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粤税发〔1994〕98号)省局补充意见第一条“出口企业出口《办法》第五条列举的12类货物……计算退税”、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总局发文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
  78.《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出口退税管理,严格审核退税凭证的通知》(粤税发〔1994〕351号)省局补充意见第三条、第四条;总局发文第三条、第四条
  79.《关于进一步做好出口退税工作 促进外贸出口发展的通知》(粤国税发〔1996〕342号)第二条、第三条。
  80.《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传递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电子信息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函〔1997〕510号)省局补充意见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总局发文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
  81.《关于加工贸易出口货物税收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1998〕203号)第一条。(汕国税发〔1998〕103号转发)
  82.《广东省国家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报关单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1998〕430号)第二条。
  8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具体规定〉的通知》(粤国税发〔1999〕236号)总局发文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
  8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出口货物退税专用税票电子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国税发〔2000〕182号)第一条“成员名单于2000年7月底前报省局备案”、第七条第六款;总局发文第五条
  85.《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2001〕83号)总局发文第七条、第八条。(汕国税发〔2001〕213号转发)
  86.《转发关于外(工)贸改制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2001〕237号)省局补充意见第一条“对本《通知》下发前已批准……在10月1日前按《通知》第三条的规定抓紧补办有关手续”。
  87.《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粤国税发〔2002〕54号)总局发文第一条(一)“生产企业在办理出口退税登记时,应填报《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表》(表样见出口退税计算机管理系统二期网络版)并提供以下资料:
  1.法人营业执照或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无需提供);
  4.海关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无需提供);
  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审批表或年审审批表;
  6.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如代理出口协议等”。
  第一条(二)“2002年换发税务登记前,出口退税企业登记办法暂时按以上规定办理。2002年换发税务登记时,出口企业除提供换发税务登记的有关资料外,还应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以上资料。2002年换发税务登记后,有关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登记一并纳入税务登记统一管理”。
  第五条 (二)“(2)根据退税部门提供的企业自报关出口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收齐有关出口退税凭证或未向退税部门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手续的出口货物的信息,按规定计算征税(另有规定者除外)”。(汕国税发〔2002〕61号转发)
  88.《关于加强我省出口退(免)税信息化管理的意见》(粤国税函〔2002〕477号)第七点第(一)款、第(二)款。(汕国税函〔2002〕208号转发)
  89.《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办法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粤国税发〔2002〕86号)中所附的〈关于全面推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办法的实施意见〉(试行)的第三条和第五条。
  90.《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粤国税发〔2002〕339号)省局补充意见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总局发文第二条。(汕国税发〔2003〕3号转发)
  91. 《关于加强以农业产品和废旧物资为原材料的出口货物税收管理的通知》(粤国税发〔2003〕35号)失效或废止的条款为第四条以及第三条中“以农业产品和废旧物资为原材料生产销售货物给外贸企业出口的企业,在每月首次申请开具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时,应将上个月的有关情况填写《报告》,送主管征税机关审核。主管征税机关的稽核、管理部门要严格核查出口供货企业的生产销售、原材料购进和纳税情况,并在《报告》加具意见,由经办人员及主管分局长签名,征收部门据此《报告》方可开具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报告》也可作为主管征税机关审核企业出口货物预缴税款多征退库申请和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复函的主要依据之一”的规定。(汕国税发〔2003〕49号转发)
  92.《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办转字〔2003〕232号)总局发文第一条、第二条。(汕国税发〔2003〕280号转发)
  9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审核出口退税的紧急通知》(粤国税办转字〔2004〕15号)总局发文第六条(一)“总局提供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导出与传递技术方案》附件),各地应根据该方案,结合本地区出口退税审核、审批的管理模式,确定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传递办法,并于2004年2月5日前将本地区确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传递办法上报总局(信息中心)”、附件《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信息导出与传递技术方案》。(汕国税函〔2004〕89号转发)
  9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涉及出口退税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国税办转字〔2004〕111号)。总局发文第二条。(汕国税发〔2004〕143号转发)
  95.《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审核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粤国税办转字〔2004〕124号)。总局发文第二条。
  96.《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03年12月31日前出口货物累计欠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办转字〔2004〕127号)总局发文第一条、第二条
  97.《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免抵调库有关核销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办转字〔2004〕207号)总局发文第二条、第三条
  98.《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审核出口退税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国税函〔2003〕466号)总局发文第三条。(汕国税函〔2003〕219号转发)
  99.《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2005〕105号)省局补充意见第一条、第二条
  100.《关于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1995〕004号)第二条、第三条。
  101.《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正确编制和使用纳税人识别号的通知》(粤国税函〔1997〕161号)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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