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汕头市国家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汕头市国家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本局政府信息的同时,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规范本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国家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实施办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是指本局在公开政府信息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涉密进行审核把关。
第三条 市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在市局保密委员会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组织管理。
本局机关各科室、直属机构和事业单位是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责任单位。
第四条 保密审查应遵循“谁公开、谁审查”和“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并坚持结合实际、依法审查、既保守国家秘密又便利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原则。
第五条 本局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列入保密审查范围。
第六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重点对以下内容进行保密审查:
(一)本局重大决策事项;
(二)以本局名义制订的规范性文件;
(三)月度、季度、年度等税收收入数据,税源、征管、稽查、财务、机构人员、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的统计数据;
(四)税务稽查案件查处情况;
(五)税收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情况;
(六)涉及税制改革、税收政策调整、税收征管改革和行政管理改革的措施和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