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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汕头市国家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相关文件的通知

  第十四条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按下列情形分别予以答复:
  (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告知该信息或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不予公开的理由、依据;
  (三)不属于本局职能范围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告知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说明理由和依据;
  (五)属于部分公开范围的,说明理由和依据,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第十五条 汕头市国家税务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十六条 汕头市国家税务局可以向申请人收取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过程中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费用的收取依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由本局机关财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收取。除此以外,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其他费用。
  第十七条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收费。
  第十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有关责任部门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通过其他组织或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可以向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本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举报。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本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进行调查核实并责令改正。对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部门及有关人员,按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本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1.汕头市国家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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