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申请后,从形式上审核申请要件是否完备,对要件不完备的申请,告知申请人(单位)补正相关内容以后重新申请。
第十条 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批转有关职能部门按有关要求办理后予以答复。如需延长时间答复的,须经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单位)延期答复的原因,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 对按规定受理的政府信息申请,由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人员登记后,按申请公开信息性质,由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在《申请表》中提出拟办意见,报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批示后,分转有关职能部门办理并提出具体答复意见,答复格式按照《汕头市国家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附件2),于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完毕并报分管领导审批,交由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答复申请人。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可能引起重大社会影响的重要信息公开事项,除履行上述程序外,须报市局保密委员会进行保密审查及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审批。对属于由各区、县国税局提供的信息,由市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转办相关承办单位负责提供,经承办单位负责人审签后报市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予以答复;也可由市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该承办单位答复,答复内容和时间等情况应报市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二条 本局信息提供部门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按照
《条例》、《汕头市国家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实施办法》及有关保密规定进行保密审查。信息提供部门对拟公开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经本局保密委员会审核、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批准,报上级机关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三条 信息提供部门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按照
《条例》规定,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予公开。但是,该信息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由信息提供部门或受理部门提出,经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批准,可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答复期限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