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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汕头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汕国税发〔2004〕238号 2004年12月30日)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市局机关各科室、直属机构、事业单位:
  现将广东省国税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国税发〔2004〕264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市局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纳税人来本辖区临时从事经营活动的,原则上应当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领取发票自行开具;确因业务量小、频度低的,开票额为2万元以下(不含2万元)应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票。
  二、为免税、自产自销农产品代开发票的,应要求其提供自产自销证明;对申请代开发票金额为2万元以上(含2万元)的,税务机关可以要求其提供购销合同或进货发票以供查验。
  三、各级税务机关对申请代开发票业务要执行审批制度,对代开发票金额为2万元以上(含2万元)的或免征税款的,必须报主管税务机关负责人审批,并对其加强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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