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规模
1.勘察(测)设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十四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与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地方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项目招标投标的管理办法;
(三)受理管理权限范围内的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对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代理活动进行监督;
(五)组建并管理市级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
(六)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包括小(一)型及其以上的水库工程、县级以上城镇堤防工程、总装机1万千瓦以上(含1万千瓦)的水电站工程及提水工程等的项目建议书、(预)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招标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勘察设计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具体监督管理。
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本条第(六)项以外的其他小型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具体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应当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项目审批权限,经市或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
(二)抢险救灾或紧急度汛的;
(三)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四)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勘察设计单位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第十六条 勘察设计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等原则。招标工作由该水利水电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统称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十七条 我市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项目实行无标底招标,但应公布投标报价上限。项目法人或招标人应委托有水利工程造价资质或水利工程咨询资质的单位,按有关前期工作收费标准结合我市勘察设计市场情况,编制投标限价上限,并与招标文件一并公布。
第十八条 我市水利工程建设勘察设计项目招标投标的具体工作程序及规则参照水利部2004年11月印发的《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