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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等关于印发重庆市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三)检查验收阶段(2009年6月至8月)
  区县专项治理领导小组要对本地区专项治理的情况进行检查,市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将对部分区县(自治县)自查自纠工作进行抽查,抽查面不低于50%。抽查重点是:自查自纠是否认真,存在的问题是否纠正,基金风险隐患是否进行了排查和防范,规章制度和内部管理是否得到完善,对维护基金安全、建立保障基金安全长效机制是否提出意见。对抽查中发现的走过场、工作不认真、整改不彻底等问题,市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将督促有关区县(自治县)进行整改;对发现弄虚作假、隐瞒问题的区县(自治县),将通报批评,严肃处理。同时,各区县(自治县)要做好接受专项治理部际领导小组的抽查准备。
  (四)总结报告阶段(2009年9月至12月)
  2009年9月20日前,各区县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和市级有关部门应完成本地区、本系统专项治理总结工作。要客观评价各级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现状,总结专项治理的做法和成效,提出加强体制、机制、制度建设,深化源头治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于9月30日前向市专项治理领导小组上报专项治理工作总结。
  自查自纠阶段和总结阶段需填报的自查表和汇总表,将通过市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另行下发到各区县(自治县)和市级有关部门。
  市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在汇总全市专项治理工作的基础上,进行全面总结,于2009年10月前向市政府和专项治理部际领导小组提交全市专项治理工作情况报告。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专项治理工作是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分工责任制及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工作的重要内容,各区县(自治县)要充分认识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的重要性和开展专项治理的必要性,把这项工作纳入各区县(自治县)议事日程和督办事项。各区县专项治理领导小组要随时掌握专项治理工作进展情况,加强指导,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并为专项治理提供必要条件,保证工作顺利进行。
  (二)明确职责,建立协调工作机制。市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优势,按照分工,组织协调、督促本系统抓好部署、自查和整改工作。要切实承担起相关责任,相互支持配合,按照职责和分工,落实好本部门承担的各项任务。要通过定期的联席会议制度、交流信息等方式,了解全市专项治理的工作进展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发现问题。
  市劳动保障局:综合协调专项治理工作,负责督促、指导本系统和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做好专项治理工作。
  市监察局、市政府纠风办:对查处社会保险基金违纪违法案件情况进行检查和责任追究,配合做好专项治理的组织协调和督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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