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互助资金监测管理,实行试点村和各级指导部门统一季度报表制,每季度月初5日前将上季度协会及资金运行情况,以电子版报表形式逐级上报各级扶贫办。
第三十六条 满足以下条件,会员可以办理退会:
1、会员提出退会申请;
2、在本会没有借款及应还的占用费;
3、要求退会的会员应提前2个月向协会提出,按程序批准后办理退会手续,终止会员资格。
第三十七条 拟退会会员,在会员资格终止前与互助协会已订立的合同,应当继续履行。章程另有规定或者与协会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八条 会员资格终止的,互助协会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的方式、期限和程序,及时退还该会员的互助金和积累份额,不享受扶贫互助资金协会当年运营收益。贫困户在财政互助资金中列支赠、配的互助金仅作为入会资格,不能列为自有资金转让和退还。
第四章 财务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九条 财政扶贫资金管理
1、拨付条件 在满足下列条件后,可以拨付财政扶贫资金:
(1)成立了互助协会;
(2)会员大会制订并通过了互助资金协会章程;
(3)建立了财务管理制度;
(4)已经开立银行专户。
2、拨付方式 财政扶贫资金可一次拨付,也可分两次拨付到互助协会专用账户。
第四十条 财务管理人员及职责分工:
1、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长全面负责互助协会财务管理,下设会计和出纳;
2、会计主要负责互助组织资金管理和财务核算工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及项目有关要求,及时进行账务处理,编制财务报表及报表说明;负责个人借款台账的建立和登记工作;负责财务真实性的审查与复核、本金与占用费的计算与收回;负责财务档案管理工作;接受财务审计与监督,及时向协会或上级财务主管部门反馈财务活动和核算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等;
3、出纳负责办理现金收付、交存、保管与银行对外结算业务。及时进行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的记账工作;做到手续齐备、日清月结,账帐相符、账实相符;负责互助协会内部个人借款的催收,严禁公款私用;
4、财务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确因工作需要变动时,必须按《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定办理移交手续,移交时要有相关负责人在场监交,并由移交人、接收人和监交人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