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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实行技师聘任制暂行办法(1993修订)[失效]

  (一)遵守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技工学校或其他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或经过自学、职业培训、达到同等水平;
  (三)具有本工种技术等级标准中高级工的专业技术理论水平和实际操作技能;
  (四)具有丰富的生产实践经验,能够解决本工种关键性的操作技术和生产中的工艺难题;
  (五)具有传授技艺,培训技术工人的能力。

  第九条 申请技师技术职务的人员必须经高级工的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两项考核均及格。
  已取得高级技术等级证书者,可以免试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合格等级指定工件的考核。

  第十条 技师应按任职条件经全面考核和评审,考核评审的重点放在工作业绩、解决实际生产技术问题和创新能力上。

  第十一条 技师的技术业务考核工作按《青岛市工人技术业务考核委员会组织条例(试行)》执行。

  第十二条 技师考核评审的程序: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车间(部门)推荐,由单位技师考核机构组织考核,报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县(市)、区技师考核评审机构考核评审后,填写《技师资格审批表》,由单位主管部门报送市技师考核评审机构审定,合格者,由市劳动局核发《技师合格证书》。

第四章 考核评审机构

  第十三条 市工人技术业务考核委员会,是全市技师考核评审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审定各县(市)、区及各主管部门的考核评审方案和技师考核评审机构的评审结果。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和各主管部门工人技术考核委员会(分会),是本地区、本系统的技师考核评审机构,负责本地区、本系统和归口行业工种的申请技师人员资格审查,对申请人进行专业理论知识、实际操作的考核,组织技术答辩以及认定有关革新成果,并提出考核评审意见。

  第十五条 各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人技术考核委员会,是本单位的技师考核机构,负责本单位申请技师人员的推荐、组织考前的理论培训、技能训练和考核以及有关革新成果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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