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青岛市城镇单位招聘使用外来劳动力管理办法>等114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9月29日 实施日期:2004年9月29日)废止(原因:现执行1994年7月5日国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2000年3月16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青岛市实行技师聘任制暂行办法
(1990年5月15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发布 根据1993年11月13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青岛市实行技师聘任制暂行办法》的通知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工人钻研技术业务,提高工人队伍素质,发挥高级技术工人的作用,以适应经济建设的需要,根据国务院批准的《
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民和集团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
第三条 技师是在高级技术工人中设置的技术职务。技师的职务名称按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技师实行资格确认和聘任制。
第四条 青岛市劳动局是本市实行技师聘任制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技师的考核、评审工作。
第二章 聘任范围和呈批程序
第五条 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工种范围,按国家劳动部门会同国务院行业归口管理部门确定的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工种范围执行。
各单位可根据生产经营和技术工人结构情况,确定聘任技师的指标。
第六条 各类职业技术学校中的实习指导教师,符合聘任技师范围的高级技术工人,可以申请技师技术职务。
第七条 实行技师评聘的单位,应事先填写《青岛市实行技师聘任制单位呈批表》,按隶属关系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劳动局审批。
第三章 考核和评审
第八条 技师的任职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