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学校周边地质和校舍情况进行排查,凡发现地质隐患的要迅速报当地政府妥善处置,对排查出有安全隐患的教室要责令学校停止使用,必要时可以临时停课;
制定学校安全应急预案,指导、监督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开展安全工作;
督促指导学校加强对校外住宿生的管理,落实档案登记、日常检查、安全教育、安全协议书等制度。寄宿制学校要配备教师或管理人员专门负责管理学生宿舍,落实夜间值班、巡查制度,坚持对寄宿学生实行晚点名和定时查铺;
组织学校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安全教育,特别要做好师生防火、防煤烟中毒、食品卫生安全、预防传染病知识、饮食安全、校园周边安全和交通安全教育。要以多种形式加强学生应对洪水、泥石流、火灾、地震等突发事件的应急训练,切实提高学生安全意识和应急避险能力。指导学校切实加强学生日常生火、封火的管理;严禁学生在宿舍使用蜡烛、煤油灯照明。督促用炉火取暖的学生宿舍安装一氧化碳报警器。督促指导学校加强对支教帮扶人员及农村特岗教师的冬季安全工作;
指导学校加强校车管理,对校车安全保障、驾驶员资格等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严禁租用个人车辆接送学生,凡是用于接送学生的校车必须经交管部门审核合格;
杜绝将学校校园场地出租用于停放社会车辆,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生产、经营活动,以及其他可能危及学生安全的活动;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每年组织对学校安全工作的专项督导检查。
(八)市卫生局
检查、指导学校卫生防疫和卫生保健工作,落实疾病预防控制措施;监督、检查学校食堂、食品小卖部、饮食店、学校饮用水卫生状况,严格卫生许可审批管理;检查校园周边餐饮服务业卫生安全状况。
(九)市工商局
加强对商场、超市、批发市场、游戏厅、歌舞厅、网吧、车站等学校周边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经营单位的市场巡查,依法查处违法违章行为,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取缔无照经营行为。
(十)县(区)政府
切实加强对学校及周边建筑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全面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辖区内学校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改工作,确保学校及周边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各县(区)政府、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做好学校安全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以对党、对人民群众、对广大师生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把学校安全工作列入重要日程,切实把安全工作重心转移到预防上来。要严格按照职责要求,加强领导,周密安排,采取有力措施,深入查找薄弱环节,落实各项防范措施,确保检查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