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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
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地税发【2008】317号)


各基层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3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按照《通知》要求,我局已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继续使用。但对申报表第4栏“利润总额”一栏,按照《通知》第一款“实际利润额”口径填写。
  二、由于我局已对总局下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的填表说明进行了修改。因此《通知》第二款不适用于我局。
  三、跨区汇总纳税总、分机构税率不一致的,我局原季度申报表根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第十六条,先在各地区间分配应纳税所得额,并根据各地区税率计算该企业应缴税额,再将应缴税款在各地区之间进行第二次分配,确定各地区应缴税款。而按《通知》第三款规定,现在只对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在各地区间进行分配,然后根据各分支机构所在地适用税率直接计算应缴税款,不再对应缴税款在各地区间作二次分配。考虑到第二季度企业所得税申报工作已开始,二季度企业所得税申报仍按照原方式进行,即仍保持申报表第9行与第18-20行的逻辑关系。待我局企业所得税申报管理系统修改完成后,从第三季度申报开始,按《通知》第三款规定执行。
  请各区局针对本通知规定,做好对纳税人的宣传解释工作,保证二、三季度企业所得税申报工作顺利进行。

  二○○八年七月十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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