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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烧卤熟制食品征收流转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烧卤熟制食品征收
流转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1996年7月21日 深地税发〔1996〕384号)


各分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烧卤熟制食品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261号)市局已以深地税发〔1996〕304号转发各分局遵照执行。现省地方税务局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补充如下意见,请各单位结合深地税发〔1996〕304号通知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饮食店、餐馆等饮食行业经营烧卤熟制品和粮食复制品,如包、糕点、饼、面等(下同),不论消费者是否在现场消费,均应征收营业税。
  二、除对专门生产或销售食品的工厂、商场等单位销售烧卤制品和粮食复制品应当征收增值税外,其他一律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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