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深地税发[2008]541号)
各基层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应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和《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取消涉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地税发〔2005〕161号)规定的备案程序执行。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前未按规定备案的,研究开发费用不得在税前加计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