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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春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算报销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报销程序
  (一)申请受理
  1、申请人:参合农民患者本人或家属。参合农民患者本人或家属不能亲自办理申请手续的,由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委托代理人为其申请。由其代理人代理申请的,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村民委员会委托代理证明材料。
  2、受理机构:市新农合管理办公室批准具有即时结算报销资格的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应在方便、明显的位置设立新农合审核报销窗口。
  3、注意事项
  (1)申请报销的参合农民患者身份证明材料真实、提交材料齐全的,应当场受理。
  (2)对参合农民患者身份证明材料有疑议的,应与所在县(市)区新农合管理机构进行核实,确认无误后予以报销。对报销异议未达成共识的,不予报销。
  (3)对提交材料不齐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齐的全部材料。
  (二)费用核算
  定点医疗机构报销结算窗口初审人员受理申请,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具体核算补偿范围内的医药费用和补偿金额,并填写《长春市新农合住院补偿审批表》,签署核算意见。
  (三)费用兑现
  初审人员核算签字后,由相关专职人员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签字;并由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在《长春市新农合住院补偿审批表》上签字,再由医院新农合办公室负责人签字并向申请人支付报销款,同时,医院报销窗口工作人员必须在合作医疗证上详细填写本次住院费用、报销费用、并加盖名章。
  四、办结时限
  定点医疗机构应在病人办理出院结算手续的当日办结报销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办结的,应在出院结算后的第2个工作日内办理,并向申请人说明情况。无特殊理由不得拖延报销时限。
  五、争议处理
  (一)申请人对市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兑付的报销金额持有异议的,可在10日内向所在县(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提出复审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二)县(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对申请复审者,应当场予以受理和登记,并对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审核情况进行复审,经复审需增加的报销金额由县(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及时支付给参合农民患者。
  六、结算拨款
  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为参合患者垫付报销的费用,按照县(市)区分别登记,进行汇总,连同报销审核的原始材料,按时报给各县(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由各县(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对其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再报县(市)区财政部门复审。没有异议的垫付报销款须在10个工作日内为其拨付垫付报销资金,各县(市)区不得拖欠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垫付报销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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