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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南昌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8年12月1日 实施日期:2009年1月1日)废止

南昌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办法
(洪府厅发[2004]50号 2004年5月12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第一条 为防治大气污染,改善空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洪都中大道、洪都北大道以西,沿江路以东,洪城路、解放西路以北,青山南路、王家庄路、三经路、沿江路以南范围以及红谷滩新区、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起步区的范围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

  本市禁燃区范围,可以根据城市建设和发展的需要进行调整。调整后的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公告。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高污染燃料包括:

  (一)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燃料油(重油和油渣)、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杆、锯末、稻壳、蔗渣等);

  (二)燃料中污染物含量超过下表限值的固硫蜂窝型煤、轻柴油、煤油、人工煤气。
燃料种类基准热值硫含量灰份含量
固硫蜂窝型煤21000kJ/kg0.3%------
轻柴油、煤油42000kJ/kg0.5%0.01%
人工煤气16800kJ/kg30mg/m320mg/m3

  注:1、固硫蜂窝型煤仅限于居民采暖小煤炉使用。固硫蜂窝型煤硫含量限值0.3%是指可排放硫含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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