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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证券账户管理业务指南

  1.本公司业务咨询电话021-58409746、021-68870567,传真021-68870332、021-68870064。
  2.本业务指南相关业务表单的格式,可参见本公司网站公布的“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投资人登记部业务申请表格”。下载路径:www.chinaclear.cn→服务与支持→业务表格→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投资人登记部业务申请表格。
  3.本业务指南于2009 年1 月1 日修订,供办理相关业务时参考。最新业务指南及相应业务表单请参见本公司网站(www.chinaclear.cn)。

  附件:
  开户专用章样式及说明

  开户代理机构名称上海证券账户开户专用章(略)
  样章尺寸:50mm*20mm ;开户代理机构名称指:**证券公司**营业部名称、**银行**开户代办点名称等形式。
  1.开户专用章的式样说明如下:
  (1)必须为长50毫米、宽20毫米(50mmΧ20mm)的矩形章;
  (2)以阳文刻有“某某开户机构某某开户代办点上海证券账户专用章”字样,其中开户代理机构名称必须与报备材料中全称一致,其开户代办点名称可使用简称或经开户代理机构核准的编号等。
  (3)对于“开户代理机构名称”难以在一行刻写完整的,可以换行刻写。
  (4)专用章的材质、字体均不限,但必须确保整个专用章的清晰可辨。
  2.境外开户代理机构开户专用章可以使用英文字样。
  3.境内开户代理机构开户专用章的刻制应按公章刻制有关规定自行向当地公安部门办理申请登记和审批手续,在公安部门指定的印章雕刻公司刻制。
  4.在启用前,开户代理机构应将填写完整的开户专用章报备表印模送本公司备案。(注:对于2002年6月1日前已取得开户代理资格的机构,若正在使用的开户专用章符合以上规定,可继续使用,但仍需报备;对于已经向本公司报备开户专用章的代理机构,无须再另行报备)。
  5.开户代理机构必须按照《开户专用章报备表》中注明的启用日期启用开户专用章。若需更换或注销开户专用章,开户代理机构必须事先向本公司提供“情况说明”,其中应加盖拟更换或注销的专用章样式,以便本公司核对,“情况说明”落款必须盖有代理机构公章。拟更换专用章的还需提供填写完整的新《开户专用章报备表》。
  6.开户代理机构必须建立印章登记制度,对印章的制发、交接使用、回收、注销等进行严格管理。开户代理机构可自行对印章进行编号,以便于管理。
  7.开户专用章只可在《规则》规定的开户代理业务范围内使用。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证券账户管理业务指南
证券账户开立

  本业务指南适用于已取得开户代理资格的机构为投资者办理证券账户开立业务。
  一、受理范围
  1.开户代理机构及其开户代办点受理的开户业务包括自然人和一般机构法人的证券账户开立。
  2.特殊法人机构及专用账户则由本公司直接受理。具体包括:保险公司申请开立的证券专用和保险产品账户、证券投资基金专用账户、证券公司自营证券账户、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专用证券账户、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证券账户、信托投资公司开立的信托产品专用证券账户、基金管理公司申请开立的特定客户证券投资专用证券账户、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申请开立的投资组合专用证券账户、企业年金基金申请开立的企业年金计划专用证券账户;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申请开立的A股证券账户(QFII账户);外国战略投资者申请开立的外国战略投资者账户;商业银行省级分行开立商业银行特别账户。
  二、需审核的申请材料
  开户代理机构及其开户代办点在受理投资者开户申请,应根据不同情况要求申请人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并审核:
  1.自然人申请开立证券账户时,需审核:
  (1)《自然人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3)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须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代办书、代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2.境内法人申请开立证券账户时,需审核:
  (1)《机构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
  (2)机构法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或加盖发证机关确认章的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
  (4)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3.境外法人申请开立证券账户时,必须提交需审核:
  (1)《机构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
  (2)境外法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有效商业注册证明文件、税号、与客户签订的协议文件等),相应证明文件的复印件须经所在国公证机构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3)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4)董事会或董事、主要股东授权委托书,以及授权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或符合规定的其他相关授权书。
  4.境外开户代理机构可依据当地法律法规审核投资者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和复印件,无须公证机构证明及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5.境外开户代理机构若遇多重代理情况无法直接审核申请人相关文件时,可在声明保证相关资料真实有效并承担相应责任的前提下,代为填写申请表。
  三、业务处理流程
  1.开户代理机构按《证券账户管理规则》、《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账户日常管理的通知》(中国结算发字〔2008〕196号)对申请人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申报材料确认合格后,由开户代理机构经办人在注册申请表上注明“已审核”字样并签名,同时加盖开户业务专用章,留存除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以外的所有开户注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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