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省名中医评选工作办公室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确定拟参加名中医评选理论考试及答辩的人员。
第八条 名中医评选专家工作委员会组织对申报人进行理论考试和答辩。
第九条 名中医评选工作领导小组根据申报人理论考试和答辩成绩,确定拟被评定为名中医的人员名单。
第十条 对拟被评定为名中医的人员在相关媒体进行集中公示。经公示无异意后,确定名中医名单。
第四章 待遇
第十一条 省人事厅、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中医药管理局联合下发文件,授予“吉林省名中医”称号,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二条 自本办法实施后,凡被授予“吉林省名中医”称号者,由政府一次性补助人民币1万元。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名中医评选工作遵循公正、公平、公开原则,对在评选工作中弄虚作假、搞不正之风的,一经查实,取消其评选资格,并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吉林省名中医评选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吉林省第二批名中医工作评选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组 长:
吴文昌 省人事厅厅长
李殿富 省卫生厅厅长
副组长:
杨汝涛 省人事厅副厅长
高 壮 省财政厅副厅长
邱德亮 省卫生厅副厅长、省中医药管理局局长
成 员:
曹 军 省人事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处长
李芳生 省中医药管理局副局长
罗 庚 省中医药管理局副局长
刘中正 省卫生厅人事处处长
柳 松 省财政厅社会保障处副处长
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主 任:邱德亮(兼)
副主任:曹 军(兼)
罗 庚(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