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名中医评选工作由省人事厅、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中医药管理局共同组织。成立名中医评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办公室设在省人事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组建名中医评选专家工作委员会,负责评选的理论考试和答辩工作。
第三条 吉林省名中医每3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确定的名中医人数不超过40人。
第二章 申报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名中医评选的申报对象:
在我省经国家注册的医疗机构(含民营、私立医院或诊所)从事中医临床(含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工作,累计满20年,具有主任医师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未获得省中医药终身教授和省名中医称号的在职在岗人员。
第五条 申报条件:
(一)热爱祖国,热爱中医事业,医德高尚,无医疗事故。
(二)医术高超,中医学术水平和临床疗效在省内处于先进水平,在同行业中有较高威信,在当地群众中有良好声誉。
(三)临床经验丰富,中医诊疗技术规范合理,辨证诊疗本学科各种疑难病证有思路、有经验、有特色且临床疗效显著。
(四)门诊医生每周诊疗时间不少于2个半天,日平均门诊量不少于20人;疗区医生每周诊疗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疗区患者床位使用率不低于80% ;中药使用率不低于80%。
(五)近5年,在省级及省级以上医学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第一作者);或出版专著1部(副主编以上);或完成市级以上科研课题1项(前3名);或获得市级以上科技成果3等奖(前6名)。
(六)在群众中具有特殊影响、名望较高、日平均门诊量在60人以上,多次成功治愈疑难、危重病证的人员可不受主任医师的任职年限限制。
第三章 评选程序
第六条 吉林省名中医评选由个人申报,组织推荐。中直、省直医疗单位人员的申报材料,由本人所在单位报业务主管部门(单位)初审,由业务主管部门统一报送省名中医评选办公室;各地区医疗单位人员的申报材料,由本人所在单位报市(州)、长白山管委会人事局、卫生局初审,由市(州)人事局、卫生局统一报送省名中医评选办公室。在长无业务主管部门的医疗单位人员的申报材料,由本人所在单位报省人事厅专家服务中心初审,由省人事厅专家服务中心报送省名中医评选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