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直接邀请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分别谈判的采购方式;
(四)询价采购,是指对三家以上的供应商提供的报价进行比较,以确保价格具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
(五)单一来源采购,是指直接向特定供应商采购的采购方式。
第七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
(一)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工程项目;
(二)大型维修及服务项目;
(三)办公信息自动化管理系统;
(四)大宗办公用品;
(五)政府认为需要通过招标采购的其他项目。
公开招标应当在新闻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
第八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
(一)招标后,没有合格标或者没有供应商投标的;
(二)急需采购的;
(三)对技术含量有特别要求的;
(四)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属于标准规格且价格弹性不大的,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
第十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一)只能从特定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原采购的后续维修、零配件供应、更换或扩充,必须向原供应商采购的;
(三)补充合同的价格不超过原合同价格50%的工程,工程要求必须与原供应商签约的;
(四)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政府集中采购具体事宜由政府采购机构办理,也可委托有关主管部门或社会中介机构办理。
第十二条 分散采购采取定点采购、采购单位自主采购和持采购卡采购等方式。
第十三条 政府集中采购采取的具体方式,由政府采购机构提出意见,报财政部门批准。重大项目的采购方式,应报同级政府批准。
第三章 集中采购程序
第十四条 政府集中采购应当编制采购目录。采购目录由政府采购机构根据政府采购的实际需要编制,由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集中采购目录,应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