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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泰安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8年11月20日 实施日期:2008年12月1日)停止执行
*注:本篇法规已被: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8月7日,实施日期:2009年8月7日)废止

泰安市人民政府令
(第67号)


  《泰安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二000年第四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 长: 鲍志强
二OOO年七月一日

  泰安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管理和监督,保障政府采购质量,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或项目法人(以下统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获取货物、工程、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政府采购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两种形式。集中采购是指由各级政府专设的采购机构(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机构)统一组织采购的行为。分散采购是指采购单位按规定自行组织采购的行为。
  第四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市、区)政府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的主管部门。政府采购机构负责政府采购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采购方式

  第六条 政府采购以集中采购为主。集中采购主要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
  (一)公开招标采购,是指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
  (二)邀请招标采购,是指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五个以上特定的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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