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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金融服务“三农”工作的意见

  (五)创新农牧区金融产品。银行业各金融机构要加快农牧区金融产品创新,在政策允许和风险可控范围内,开发多样化金融产品。要创新农牧业保险与信贷相结合的方式,对已投保的农牧业项目和农牧民优先发放贷款。根据西藏农牧区经济发展实际和农牧民的金融需求,创新“三农”信贷产品;根据不同农牧民对金融的需求,设计不同的金融产品,提供个性化的金融服务。研究开发诸如农牧区城镇化改造贷款、农牧业产业化发展贷款、农牧民专业化培养贷款、科技支持“三农”发展贷款等适合“三农”发展的信贷新品种。探索建立“农户+征信+评级+信贷”的信贷模式,设置农牧业订单贷款、特色产业基地建设贷款、特色资源开发贷款、农牧业生产资料购买贷款、农牧业科技推广贷款等品种。积极推动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积极探索信贷资金用于农牧区富余劳动力培训的新途径,培养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牧民队伍,满足农牧区劳动力向城市转移。积极研发和开办适合农牧民消费水平的消费信贷产品,引导农牧民消费,活跃农牧区消费市场,推动“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着力创造农牧区银行卡受理市场环境,推进银行卡在农牧区的应用。加快推进“农民工”银行卡、金穗惠农卡业务。充分利用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牧民之间集体性的关系群、农牧民较强的诚信意识等现有资源和有利条件,开发新型融资产品。积极采取措施增加农牧区金融机构支付结算手段,提高支付结算服务能力。吸收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加入大额支付系统和小额支付系统,使广大农牧民群众享受到现代化支付系统提供的多层次、低成本的支付清算服务。

  三、加强和完善金融服务“三农”工作的措施

  (一)强化人民银行“窗口指导”作用。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要加强对金融运行情况的监测和分析,及时研究信贷政策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增强“窗口指导”的针对性和有效性。适时提出贯彻落实中央赋予西藏的特殊优惠货币政策指引,促进优惠政策继续向农牧区倾斜,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合理调度资金,加大农牧区信贷投放力度。督促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贯彻执行《西藏自治区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有差别加罚息管理办法》,继续落实好对农牧民发放的各类贷款一律不予加罚息的政策。加强现金供应的监测、分析,掌握不同区域、不同季节的现金需求,足额调运、合理摆布、合理搭配,满足农牧区对不同券别的现金需求。继续做好反假货币宣传工作,不断增强农牧民群众反假防假意识,鼓励和引导广大农牧民群众在商品交易中使用非现金交易结算。同时,配合公安机关严厉打击假币犯罪活动,维护农牧区经济金融秩序的稳定。完善农牧区支付体系建设,扩大现代化支付系统在农牧区的覆盖面,畅通农牧区支付清算渠道。加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协调配合,注重支农支牧的整体联动效应,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升对农牧区、县域经济的金融服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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