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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卫生局关于加强全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的通知

长春市卫生局关于加强全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的通知
(长卫基妇发〔2008〕2号)


各县(市)区卫生局,开发区社会事业发展局(卫生局):
  为了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打击非法接生,按照《吉林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提出如下要求:
  一、 凡是在非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新生儿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前,应由新生儿出生地的县(市)、区卫生局或其委托的专业管理机构进行必要的调查、取证,并出具调查处理证明后才能予以办理,该调查处理证明作为到长春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公室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凭据之一,并由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公室存档。
  二、严格执行由助产机构直接签发完整的《出生医学证明》的有关规定,不得以“出生医学记录卡”、“出生卡”等为条件换取《出生医学证明》,助产机构必须提供病历(病历首页、分娩记录)复印件,并加盖本单位《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或公章。
  三、近期由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公室将各县(区)在非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新生儿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数量情况通报各县(区)卫生局,在非助产机构内出生新生儿较多的县(区)卫生局要限期整改(期限1个月),自查自咎,严肃调查处理相关接生人员,杜绝非法接生,保护产妇和新生儿的生命安全,并将整改方案、措施以及结果报市卫生局。对于整改后仍然管理混乱的单位,市卫生局将给予全市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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