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卫生局关于全面做好近期基层卫生重点工作的通知
(长卫农发〔2008〕4号)
各县(市)区卫生局、开发区社会事业发展局:
为全面加强农村卫生工作,不断完善和巩固农村卫生服务体系,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为广大农民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根据国家卫生部、
财政部、发改委、中医药管理局联合下发《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卫规财发〔2006〕340号)文件要求,2008年,全市145家乡镇卫生院基础建设全部要达到国家标准,为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巩固工作成果,年底前将对各县(市)区农村卫生工作开展一次综合性检查评估,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全面做好乡镇卫生院基建达标收尾工作
根据长春市委、市政府2008年民生行动计划和市卫生局关于对乡镇卫生院基础建设和设施建设的总体要求,各地高度重视,扎实工作,基础硬件建设工作已达到了国家标准。8月份,市政府督查室会同卫生、财政、审计、发改委等部门,对此项工作进行了综合督导检查,检查中发现,基建主体工程均已达到标准,但部分县(市)区的乡镇卫生院配套设施尚不健全,个别乡镇卫生院庭院规划不合理,临床科室设置排序不科学等现象。各地要根据相关规划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加快建设进度,确保为农民提供更加便捷、优质的医疗服务。
二、快速推进功能较为完善的村级卫生所的建设步伐
村级卫生所(室)做为农村卫生三级服务网的基础单位,承担着系统而繁重的工作,随着农村卫生服务体系的快速建设,村卫生所(室)的服务功能面临挑战,为全面提高服务能力,市卫生局下发了《长春市功能较为完善的村级卫生所标准》(长卫农发〔2008〕3号),各地根据《标准》要求,积极探索,采取了先行试点,逐步推广的办法,有序开展此项工作。但部分县(市)存在畏难情绪,工作积极性不高,工作进展缓慢,直接影响了基层卫生服务能力的提高,各地一定要充分认识功能较为完善村卫生所建设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快速推进。同时,要科学控制村卫生所数量,原则上不再新增,2009年全面实行功能较为完善村卫生所的准入标准和考核制度。
三、切实加强基层医疗机构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严格遵照执行《
执业医师法》、《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市卫生局决定将2009年做为全市基层医疗机构的“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年”。各相关单位要及早采取措施;坚持依法执业,持证执业;杜绝科室出租、承包、转让等违规行为;加强质量管理,规范医疗行为,消除各种隐患,杜绝各种违规医疗行为的发生,不断提高综合服务水平,切实为农民提供安全、高效的医疗卫生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