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卫生局关于对全市乡镇卫生院基础建设达标工作情况开展督导检查的通知
(长卫农发〔2008〕1号)
各县(市)区卫生局、开发区社会事业发展局:
为全面加强农村卫生工作,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卫生工作会议精神,根据国家卫生部、
财政部、发改委、中医药管理局联合下发《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卫规财发〔2006〕340号)和长春市政府下发的《长春市2008年民生行动计划》(长府发〔2008年〕1号)文件要求,2008年底,全市145家乡镇卫生院基础建设全部要达到国家规定标准。为确保按时完成此项重要民生工作任务,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全市乡镇卫生院基础建设达标工作情况开展一次督导检查,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的
通过督导检查,全面了解和掌握各县(市)区乡镇卫生院基础建设达标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向市政府反馈进展情况和存在主要问题,进一步明确完成时限和责任,确保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二、检查方式及范围
采取听汇报和实地检查相结合的方式。2008年需完成基础建设达标的乡镇卫生院实地检查率100%。
三、检查内容
根据长春市政府《长春市2008年民生行动计划》(长府发〔2008〕1号)文件的规定和要求,主要检查以下内容:
1.是否有乡镇卫生院基础建设达标工作规划或实施方案;
2.是否存在基础建设达标资金不到位或不足的问题;
3.是否存在降低基础建设标准的问题;
4.是否能按时完成此项民生工作任务;
5.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解决办法。
四、检查时间
2008年6月23日至7月23日
各地具体检查时间另行通知。
五、两点要求
1.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此次督导检查工作,认真做好各项工作。检查结果统一向市政府汇报。同时,市政府督察室将对此项工作进行专项检查。
2.此次督导检查由市卫生局农卫处和新农合管理办公室共同负责,各县(市)区将汇报内容形成书面材料,检查时上交三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