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水体水质监测网络,汇总监测资料,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水质情况,合理布设水库水质检测点,定期检测水质,进行水质评价,编制水源地水质月报。
第二十五条 市林业局职责:
正确处理保护与利用关系,加强四库饮用水源保护管理,做好森林防火和病虫害防治工作,加大水源林管护力度,强化林地用途管制,打击乱砍滥伐和毁林开垦行为。
第二十六条 市交通局职责:
做好磨思高速公路建设(含老磨思路)与箐门口水库、纳贺水库径流区保护的协调工作,对路经箐门口水库径流区4.5km和纳贺水库径流区5km的路段,按规划在公路建设中完善排水设施,严防公路污水进入水库,设立警示牌,加强对危险物品运输车辆的管理,防止对水体造成污染。
第二十七条 市农业局职责:
按照水库保护规划,对四库周边农户尚未实施搬迁的人口,认真组织农民发展生态农业,推广平衡施肥和生物防治技术,提倡施用生物肥、有机肥和生物农药。引导农民进行产业结构调整,取缔鱼塘养鱼。
第二十八条 市国土资源局职责:
严格查处在四库保护区内的违法建筑用地,严格控制新批影响水源保护的建设用地,禁止在保护区内开垦土地,设置采矿权探矿权。
第二十九条 市规划局职责:
按规定可以在四库保护区内建设的工程项目,应当严格审批管理,批准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必须先征得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严格按审批程序报批。
第三十条 市城区水库管理局职责:
(一)确保四库水源保护区内的水质达到II类饮用水源规定标准;
(二)加强对四库水源保护区水域和陆域的巡查管理;
(三)加强对四库一级水源保护区水政执法力度,坚决制止各类水事违法行为;
(四)在水源保护区设立明显标志,加强对水源保护区的宣传教育工作;
(五)加强对四库的水资源的统一调度、统一管理,保证水源和城区供水安全;
(六)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