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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市箐门口、纳贺、木乃河、大箐河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办法(试行)

  第十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在四库保护区内进行植树造林,保护自然植被,防治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提高水体自然净化能力。

第四章 职能部门管理职责

  第二十条 思茅区人民政府职责:

  (一)加强对四库水源保护管理工作的协调和领导,按照《普洱市主城区总体规划修编》的要求,把四库水源保护和污染治理纳入城市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规划,保护水源,发展经济;

  (二)建立健全实施本办法的各项责任制度,监督本辖区各乡镇及区直相关部门依法履行四库水源保护管理职责,并落实领导责任制度;

  (三)加强库区移民搬迁工作,妥善安排库区移民生活。尽快组织实施箐门口水库径流区以及今后纳贺水库准保护区人口搬迁安置工作。

  (四)向人民群众宣传教育自觉遵守水源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十一条 市发展改革委员会职责:

  将饮用水水污染整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积极争取国家、省支持的项目,并加强对项目前期工作、年度投资计划的实施指导和督促。

  第二十二条 市环境保护局职责:

  对四库饮用水源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制定和监督实施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水污染防治规划;负责对饮用水源的水环境质量及流域污染源的监测;负责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发放,查处污染饮用水源环境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三条 市水务局职责:

  (一)组织领导水库管理局做好四库水源保护管理工作;

  (二)协调市、区有关部门依法保护水库水源;

  (三)每年组织相关部门对四库进行一次或两次水质评价;

  (四)向市人民政府上报水源地水质月报,通过新闻媒介向社会发布水源地水质月报。

  (五)监督供水单位做好供水服务,确保用水安全;

  (六)负责水源保护区水利枢纽工程、设施设备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市水文局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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