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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市箐门口、纳贺、木乃河、大箐河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办法(试行)


  3.木乃河水库为一级保护区边界外(木乃河)1500m以内河段范围(东至西冲田水库;西至干坝毛地箐;南至人头山;北至干坝箐头)。

  4.大箐河水库为一级保护区边界外(大箐河)1500m以内河段范围(东至大山新老林箐;西至麻地丫口;南至北坟山;北至阳烟地箐)。

  (二)陆域范围

  通过分析地形、植被、土地利用、流域特征,确定箐门口水库二级保护区的范围为水库周边山脊线以内(一级保护区以外)及入库河流上溯3000m的汇水区流域,不超过分水岭的范围。

  纳贺水库、木乃河水库、大箐河水库上游整个流域(一级保护区陆域外区域)设定为二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陆域边界不超过相应的流域分水岭范围。

  第十一条 准保护区

  纳贺水库在二级保护区以外(下纳贺社)上溯1500m,设定为准保护区。

第三章  水源保护

  第十二条 一级保护区内的水质标准不得低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II类标准,并须符合《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GJ3020-93)的要求;二级保护区的水质标准不得低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应保证一级保护区的水质能够满足规定标准;准保护区的水质标准应保证二级保护区的水质能够满足规定标准。

  第十三条 在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已设置的排污口,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拆除或者限期治理。

  第十四条 准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一切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活动以及盗伐林木,破坏水源涵养林、护岸林以及与保护水源有关的植被;

  (二)破坏水库枢纽工程、堤防、护岸和防汛、水文、水质监测、环境监测等设施;

  (三)移动、破坏界桩、界碑等警示标志;

  (四)在禁止开垦区内开垦土地;

  (五)使用剧毒、高残留农药、滥用化肥、使用炸毒品捕杀鱼类;

  (六)可能污染水源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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