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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市箐门口、纳贺、木乃河、大箐河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办法(试行)

普洱市人民政府公告
(第11号)


  《普洱市箐门口、纳贺、木乃河、大箐河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办法》(试行),已于2007年9月25日普洱市人民政府第十九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普洱市箐门口、纳贺、木乃河、
大箐河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箐门口水库、纳贺水库、木乃河水库、大箐河水库(以下简称四库)水源保护,防止水体污染,保障居民饮用水安全和身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库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饮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在四库水源保护区从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将四库水源保护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水源保护投入机制和补偿机制,加大对水源保护区的扶持力度,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四库居民的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四库水源保护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办法的实施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市环保、发改委、水文、林业、交通、农业、国土资源、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思茅区人民政府,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四库水源保护管理和污染防治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四库水体不受污染的义务,有权对污染四库水体的行为进行劝阻、检举和控告。

  第六条 水源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遵循统一规划、保护优先、防治结合的原则,实行领导责任制、过错追究制等行政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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