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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市思茅河道管理办法

普洱市人民政府公告
(第18号)


  《普洱市思茅河道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8月12日普洱市人民政府第二十三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普洱市思茅河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思茅河道(包括支河道)管理,保障城区防洪安全,发挥河道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普洱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河道专指普洱市思茅河道。

  第三条 普洱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河道的主管机关,主要对河道开发整治进行统一规划,对河道及河道保护范围内的工程设施进行审批,对河道及河道的水利设施进行统一管理。

  第四条 开发利用河道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必须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服从城市防洪的总体规划要求,促进社会各项事业的协调发展。

  第五条 按照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城区河道(南从信房水库输水隧洞出口,北至莲花工业区)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河道行洪线以上绿化带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第六条 河道防汛、清障和水污染防治应急预案实施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七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河道管理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加强河道管理,执行供水计划和防洪调度命令,维护水工程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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