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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市主城区供水管理办法

普洱市人民政府公告
(第16号)


  《普洱市主城区供水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8月12日普洱市人民政府第二十三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普洱市主城区供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供水管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包括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供水单位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产、生活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自建设施供水,是指城市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主要向本单位的生产、生活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第三条 凡在普洱市主城区内从事城镇供水和使用城镇供水的单位及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普洱市水务局是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普洱市主城区城市供水工作。市建设、环境保护、卫生、技术监督、国土资源、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城市供水管理工作。

第二章 城市供水水源管理

  第五条 城市供水的水资源,应全面规划,严格保护,加强管理,合理利用,水源分配应在优先满足城市生活用水的前提下,统筹安排工、农业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

  第六条 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根据当地情况,合理利用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七条 环境保护、卫生、水务、水文等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省、市有关规定,加强对城市供水水源保护区的监督管理和水质监测,防止水污染,确保饮用水水源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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